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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10)

发布日期:2022-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货运合同

1、货运合同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的也是无过错责任,但其免责条件比客运合同承运人宽泛:(1)不可抗力;(2)货物自身性质或合理损耗;(3)托运人过错;(4)收货人过错。

2、依第314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风险由承运人承担。反观第311条,由于不可抗力是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免责条件之一,也就意味着货物自身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或收货人承担,而非由承运人承担。

3、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前一种情形下,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同一人;后一种情形下,第三人为收货人,收货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却是利益第三人。换言之,在此情形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益订立的合同,可以独立享受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64条)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自己过错致货物毁损灭失的,谁有权利向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应当认为,托运人有权依违约责任请求权请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收货人可否请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如果依托运人与收货人的买卖合同,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为交付(如代办托运情形),因此时收货人为货物的所有人,故其得以物上请求权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依托运与收货人的买卖合同,收货地为交付地时,收货人则无权请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4、单式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两上以上的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货物运输合同。如果其中有一种运输方式为海上运输,则该合同即属于海商法所调整的多式联运合同(《海商法》第102条)。


(1)单式联运承运人责任规则: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与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313条)

(2)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承担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在各实际承运人负责运输的区段内发生的损失,由经营人负责赔偿;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就运输责任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不影响经营人对全程运输的责任。(《海商法》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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