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案例辩护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L某某在广州市某公司从事某某构建指导教师岗位。被害人张某某、苏某、朱某某均为其学生,2021年4月的一天及5月23日,被告人L某某在本市越秀区某玩学中心,在上课期间利用担任某指导老师之机,搂抱、抚摸被害人张某某(2016年6月出生)的臀部及阴部。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L某某在上述地点用同样的方法搂抱、抚摸被害人朱某某(2015年5月出生)的臀部。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L某某在上述地点用同样的方法搂抱、抚摸被害人苏某(2013年2月出生)的胸部及臀部。2021年5月30日,被告人L某某在得知被害人的家属报警后,在越秀区某玩学中心等待,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归案。一审判决L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江珍来律师担任L某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江珍来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L某某对其犯猥亵儿童罪没有异议,只是认为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从L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一审庭审的供述来看,其一直都是稳定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上诉人L某某的犯罪情节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从视频截图上看,虽然课堂上还有其他两个的小朋友,但是教室还是比较封闭的空间,与汽车站、火车站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人数的不确定性不同,涉案场所人数限定在了一定范围内,社会影响肯定比在汽车站、火车站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实施犯罪要小得多。而且本案中,L某某在实施犯罪时,其他的两个小朋友都没有留意到L某某的行为。另外,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在公共场所当众”,按照《新华字典》中“众”的解释,一般指三人以上才算是众。上诉人L某某在本案的涉案场所每次都仅当着其他两人的面实施猥亵行为,故,辩护人认 为本案的涉案场所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L某某的犯罪情节不属于加重情形,应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L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从受害人的陈述来看,她们基本上都认为L某某老师是比较好的老师,同学们都挺喜欢L某某老师,这也说明了L某某在学生心目中是比较得到认可的。
2、L某某实施猥亵的时间较短,实施猥亵的手段轻微。L某某对受害人进行搂抱时间短,其对受害人摸臀部、阴部等都是隔着衣服抚摸,甚至 受害人都毫无察觉L某某是在猥亵她们,L某某没有对她们实施暴力或胁迫,受害学生也没有反抗。有些受害学生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的时候,她们仍然没有感觉到L某某对她们实施了猥亵行为,她们的心理、生理上都没有收到明显的伤害。由此可见,本案的猥亵与其他的猥亵案有所区别,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L某某从轻处罚。
3、L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加上其在单亲家庭中长大,性格方面有所缺陷,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规定,其行为没有对受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第四、一审法院在认定L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后,判决中没有体现从轻、减轻的幅度。
即便法院认定L某某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综合本案来看,L某某的行为是较为轻微的,按照司法实践,一般是判处五年,如果加上其自首的情节、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从轻、减轻情节,辩护人认为可以减轻判刑至五年以下。
第五、上诉人L某某是初犯、偶犯,在机构的表现一直都很好,没有犯罪记录,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犯下了错误,其目前也表示痛改前非,希望二审合议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作出更轻的判决。
以上是笔者对于猥亵儿童罪的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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