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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3)

发布日期:2022-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性质:(1)单务合同;(2)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合同法通过之前,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但合同法采诺成合同说。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所以受赠人不要求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此种义务不构成赠与人交付赠与物的对价,故不影响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

2、赠与人的撤销权。第186条规定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注意三类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第2款)。另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的赠与合同亦不得任意撤销。但须注意,赠与人若存在第195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第192条,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赠与人的法律责任:(1)损害赔偿责任(第189条)。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故赠与人在故意、重大过失情形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上,赠与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有两个例外:A、附义务的;B、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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