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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2)

发布日期:2022-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5、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1)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第132、150条)。出卖人负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又称质量瑕疵担任责任)但这种责任并非一项独立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将其作为违约责任加以规定的。故出卖人违反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时,应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有例外(第151条)。(2)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时,买受人应履行付款义务(第152条)。

6、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负有在检验期内的验货责任(第157条)。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包括以下情形(第158条):(1)当事人约定的期间。(2)当事人未约定的,为合理期间,一般是收货之日起两年内或标的物质量保证期。买受人在上述质量异议期内未就质量问题通知出卖人的,视为质量合格。出卖人为恶意的,买受人不受上述质量异议期内通知时间限制。


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接收或拒收的决定权;但若接收多交部分的,应按价付款,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拒收的,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第162条)。


7、第163条规定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以与第142条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相适应。那么在附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持有所有权,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货款后始得到标的物所有权。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项前的这一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所有权人)所有。所以说,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附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


8、分期付款买卖。(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买受人未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的,出卖人两个权利可选择行使:A、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而不再分期付款;B、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2)分期付款买卖当事人常订立有所有权保留的合同,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然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所有权保留是一项特殊担保制度。


9、样品买卖和试用买卖。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因而试用买卖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应由所有权人即出卖人负担,而非由买受人负担。试用期满后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其交付方式应适用第140条的简易交付规则,但一定要明白在此之前无所谓交付。

10、招投标与拍卖是订立合同的两种竞争性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要约、承诺规则。(1)招投标分为以下几个阶段:A、招标阶段。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第15条)B、投标阶段。投标人的投标书是要约。C 、开标、验标阶段。D、评标、定标阶段。若定标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即是承诺。 E、签定合同。(2)拍卖分为如下程序:A、拍卖的表示。拍卖人的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B、应买的表示。意买人应买表示是要约。C、卖定的表示。拍卖作出卖定的表示即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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