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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1)

发布日期:2022-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同时,买卖合同确立了有偿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4条)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5条),如赠与合同、易货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借款合同。


2、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1)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2)第1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A、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B、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在此之前虽出卖人早已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但所有权为出卖人所有(第167条及第134条)。(3)第133条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

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A、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B、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支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C、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A、指示交付。即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第135条)。B、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C、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4、第142条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基本原则。所谓风险负担,指非可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关于风险负担有两种立法例,一为所有权主义,即认为风险应由所有人承担,因之风险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二是交付主义,即认为风险应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合同法颁行之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多采所有权主义,但合同法采交付主义。第142条确立了一般规则:交付主义。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42条规定的交付主义是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这些例外情形包括:(1)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2)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3)第144条,路货买卖;(4)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5)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但注意两个问题:(1)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147条)。(2)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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