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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解(7)

发布日期:2022-0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7、正当防卫

「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不包括轻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防卫利益唯一)的暴力犯罪(起因条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第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外)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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