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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部分重点、难点(二)

发布日期:2022-0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对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1.报请复核死刑(含死缓)案件,应当一案一报。

2.有的被告人犯有数罪,只要其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以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只要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就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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