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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部分重点、难点(一)

发布日期:2022-0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以及复核后的处理是本章的重点和考点。本章内容比较机械、繁琐,建议考生通过多作习题的方式加强记忆。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的分布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保留了《刑法》分则第1、3、8章判处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即对《刑法》分则第1章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3章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如走私罪等)、第8章 “ 贪污贿赂犯罪 ” 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所有涉外案件(指被告人是外国人的案件)一律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对涉港、澳、台死刑案件一审宣判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内核。

(4)对于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贵州六省、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毒品犯罪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抗诉,二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律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改判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改判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8)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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