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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法难点解析(六)

发布日期:2022-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产品缺陷责任

1、概念。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权利主体,是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3、生产者的责任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5、销售者的责任

销售者的质量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即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即推定其有过错而应承担责任。

6、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缺陷责任与瑕疵责任的重大区别。其含义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一方赔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另一方,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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