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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法难点解析(五)

发布日期:2022-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商品(产品)损害的责任承担

这是消费者法专题的重中之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0至43条对商品或产品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相同。两部法律对商品(产品)质量不合格区分了两种情形,即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不同的情形,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前者属于合同责任,后者属于侵权责任。

(一)产品瑕疵责任

1、概念。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标准,但是不具有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致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2、产品瑕疵的情形:

(1)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2)不符合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在没有除外说明的情况下,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

3、责任形式: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赔偿损失。

4、责任主体:

(1)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只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

(2)销售者承担上述责任后,如果该责任依法应由生产者或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承担时,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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