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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数形态总结(五)

发布日期:2022-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包容或竞合):

  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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