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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数形态总结(四)

发布日期:2022-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抗税致轻伤的,不另行定罪;致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5、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6、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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