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主张多继承遗产
原告诉称
李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李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进行评估,由李某兰继承评估后房产价值50%的房屋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李某兰与李某军系姐弟关系,被继承人李父、李母为李某兰与李某军的父母。李父于2009年11月20日去世,李母于2016年11月24日去世。李母去世后,李某军将被继承人的房产证、房屋钥匙等独自保管并进一步据为己有,已擅自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安排其女儿李某箐居住。李母的后事处理完毕后,李某兰试图与李某军协商遗产继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军辩称:不认可李某兰主张继承的房产份额,李某兰未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无权分得房产,李某军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当由李某军继承涉案房产。
本院查明
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生有女儿李某兰、儿子李某军。在李父与李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父于1999年11月17日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后李父于2009年11月20日去世,李母于2016年11月24日去世。
诉讼中,本院应李某兰的申请,委托北京J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8年9月26日,北京J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涉案房产在2018年7月16日符合假设限制条件下的市场价值为:房地产单价73501元/平方米,房地产总价7382400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继承人李父和李母的遗产仅有本案所涉房屋,该房屋现由李某军实际占有;认可被继承人去世前系独自居住;认可被继承人的工资卡和存款均由李某军持有和管理。
裁判结果
一、现在李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由被告李某军继承所有,被告李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兰房屋折价款221472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兰其他诉讼请求。
李父和李母去世后,其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应由继承人予以继承。李某军主张被继承人李父和李母生前曾留有口头遗嘱,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李某兰和李某军对遗产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现李某兰和李某军就各自应当继承的份额产生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军是否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李某军提交了被继承人就医的病历记录以及日常生活开销的单据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李某兰对此予以否认,但李某兰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履行了扶养义务;在李某军提交的其与李某兰之间的短信往来记录中显示,李某兰在本案诉讼之前就曾认可李某军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并同意分得房屋30%的份额。结合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李某军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得遗产,同时考虑到双方曾通过短信往来的方式就涉案房屋的分割达成过一致意见,法院判定涉案房产由李某军继承,同时李某军应按照房屋价值的30%向李某兰支付折价款。
根据北京J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涉案房屋在2018年7月16日的市场价值为7382400元,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法院对估价报告中记载的房屋价值予以确认,据此计算,李某军应向李某兰支付折价款金额为2214720元。
李某兰虽主张涉案房产应当考虑装修升值价值,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房屋装修系被继承人生前所为,在庭审中亦认可其未对房产进行装修,故应仅根据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进行分配,对李某兰的此项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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