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婚后的子女转款买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一、案例:
霍某和魏某是一对夫妻,婚后霍某的父母霍甲和张某向魏某两次转账共计300万,让霍某和魏某用于买房。霍某和魏某于是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霍某和魏某的名字。后来,该房子转移到了魏某名下,一年后,该房子又转到了霍某名下。魏某在和霍某的微信记录里多次提到,要将房子卖掉帮助霍某的父母偿还做生意欠下的债务。2014年,霍甲和张某与霍某签订了一份借条,上面对300万买房款的性质进行了约定,即300万买房款是霍甲父母借给霍某夫妻双方的借款。借条上魏某没有签字,魏某说自己从未知晓此事。而霍某声称曾与魏某电话里说过此事,魏某也表示同意,只是当时魏某在外地,答应回来时签字,但是事后两人都忘记了,所以没有签字。
法院认为,该案的正义焦点是300万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性质。关于借条的真实性,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魏某是否知情,且鉴于霍某与霍甲和张某是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有恶意串通的情形,因此对于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另外,魏某虽然在微信记录上说了还债的事情,但是根据完整的聊天记录,魏某的真实意思应当是为霍某的父母偿还做生意欠下的款项,而不是偿还因购房款欠下霍甲和张某的债务。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300万款项是借款,霍甲和张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系霍甲和张某对于魏某和霍某的赠与。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二、评析:
对于夫妻婚后,一方父母转款让子女婚后买房的,该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现实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是借贷,认为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时,除非明确约定是赠与,否则一般就认为是借贷关系,是临时性的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后子女买房父母给予资金支持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是赠与关系,特别是在一方主张是借贷关系,另一方主张赠与关系时,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赠与关系,原因是一般婚后子女买房,父母给予支持。实际上所支持的资金常常是用于首付款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提供支持,是希望子女生活上能过的更好,主观上没有希望子女后续返还出资款的想法。
实务中,在我国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非父母在给予款项时明确说明只归一方所有或是借款。
在有相关协议或者约定的情况下,按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逻辑推理,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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