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买卖合同考点:出卖人的义务(3)
发布日期:2021-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本身所存在的瑕疵对于买受人所负担的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须标的物的瑕疵于交付时存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具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应当具有的特定标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标的物即为有瑕疵。
② 须买受人于合同订立时不知标的物有瑕疵。但是,若出卖人于出卖时保证标的物无瑕疵,或者出卖人故意隐瞒标的物瑕疵的,则虽买受人有重大过失于订立合同时不知标的物有瑕疵,出卖人也仍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③ 须买受人于规定的期间内就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买受人于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应于约定的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不成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标准;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买受人未于质量保证期内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一经成立,应根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依其他方式确定的,买受人根据情况得要求减少价款,或要求修理、更换;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因从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只能就从物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能及于主物。如从物与主物是以总价金购买的,买受人得要求从价款中减去与从物价格相当的部分。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而不能就数物全部解除,但若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4)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它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须权瑕疵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若权利瑕疵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仅发生出卖人的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② 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若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则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③ 须于标的物交付时权利瑕疵仍未消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时,若他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除非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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