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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买卖合同考点:出卖人的义务(1)

发布日期:2021-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交付标的物,即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合同中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合同中未约定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就交付时间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可随时交付,在买受人要求其交付时,应在买受人所给予的准备时间届满前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就此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依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适用下列规定:
  ①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②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有从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于交付标的物时应一并交付从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权接受或拒收多交的部分,但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也可以接受多交的部分并按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交足,也可以拒绝接受。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依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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