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买卖合同考点:标的物意外毁损
发布日期:2021-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依以下原则确定:
(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3) 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 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 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6)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虽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仍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而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虽转移由买受人承担,但出卖人仍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例题】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002/三/38)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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