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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债务承担考点解析:债务承担的效力

发布日期:2021-05-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本文中,国家司法考试网(www.cnsikao.com)对债务承担的效力进行了解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债务承担具有以下的效力:
  (1) 债务人法律地位的取代。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但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2) 抗辩权随之移转。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
  (3) 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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