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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与被上诉人罗XX、蔡XX、蔡XX,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XX支公

发布日期:2021-05-03    作者:王佳律师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X,男,汉族,1974年10月20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女,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岐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蔡XX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X,男,汉族,1992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罗XX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X,男,汉族,1996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罗XX之子。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XX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EHRW4F。 
   负责人:杨XX,任公司经理。 
   上诉人肖XX与被上诉人罗XX、蔡XX、蔡XX,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3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原告蔡XX于2021年1月18日死亡。本案出现新的事实,为确保各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3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元,退还上诉人肖XX。 
   审 判 长  崔 齐 
   审 判 员  彭 澍 
   审 判 员  付金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云飞 
   书 记 员  王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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