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犯罪构成要件难点解析:客观方面
发布日期:2021-0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不作为犯
成立条件:
1、有作为义务:当为而不为
2、能够履行义务:客观能
3、不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义务来源:
1、法律规定的义务:夫妻之间有扶养的义务等
2、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医生、消防队员等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法律行为或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一种与分则结合考试
133 条:①交通肇事后送到医院未办理就医手续,肇事人跑了,受害人死了: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有遗弃事实)(释5 条)。
②吸毒后、交通肇事后将受伤的受害人带到了2 公里外的树林里扔了,受害人死亡=>故意杀人罪(释6 条)。
前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并罚(释2 条)。
▲第二种将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犯罪结合起来:都可以构成作为:
132 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不作为可以构成本罪,扳道工醉后不工作构成本罪(忘却犯)。
▲所有的责任事故型犯罪主观上都是过失,可不作为。
▲第三种判断性的描述
①放火罪客观上可以是不作为
②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为犯
③382 条:贪污罪客观上可以是不作为的;
416 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不作为
④受贿罪只能作为的犯罪
⑤诈骗罪中的"隐瞒事实真象",是不作为。
⑥210 条:偷税罪可以不作为构成犯罪
▲第四种:不作为犯、作为犯和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相结合
①父亲与儿子一同骑自行车出行,儿子被车撞伤,父亲没有救儿子,自己走了,儿子死了。不救理由有二:非亲生、被车撞的。(261 条)不是遗弃罪,构成放任的故意杀人罪。
②通奸的人自首,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结果:结果犯:必有结果才既遂。
①114 条:危险犯(放火罪),独立燃烧说既遂
②115 条:结果犯
③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犯
④结果加重犯:重果重罚(都是法定犯)
234 条: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⑤下列哪些是结果加重犯(CDFG)
A、遗弃罪 B、侮辱罪 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 条)
D、虐待罪 E、诽谤罪 F、抢劫罪 G、强奸罪
(三)因果关系
1、为杀害女友,破坏刹车装置,车开出后遇泥石流,女人的死亡与男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择一重处罚:破坏交通工具罪。
2、A 欲杀死B 致其重伤昏迷,B 在山崖边苏醒后站立不稳,坠下山崖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既遂。
3、警察与女友分手,欲用枪杀死女友,抢枪过程中,女方误碰扳击,女方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既遂。
4、A 欲杀死B,B 被打成昏迷,B 被A 扔到山崖下,B 被摔死,A 与B 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既遂。
5、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作用:
A:最初行为的危险性很高,很危险的:有因果关系。
▲甲把乙打成重伤,医生有小失误,乙死亡,甲应对乙的死负责: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最初行为很危险,介入因素很突然,特殊影响力大,因果关系中断;是第三人的因素,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人对结果不负责;介入自然力,第三人的因素,因果关系中断:
▲A 伤害B,轻伤,医生失误,B 重伤,当日地震,B 死亡:A 对轻伤负责:
故意伤害罪(轻伤);医生对重伤负责:医疗事故罪;死亡:谁都不负责。
6、被害人体质特殊,因果关系存在
①甲推乙一下,乙倒地死亡。乙因脑血栓、心脏病等死亡:甲过失致人死亡(知道);意外事件(无罪过)
7、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罪:主观无罪过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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