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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的法律救济程序

发布日期:2021-01-19    作者:蒋保双律师
实践中,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蒋蒋保双律师办案中时常遇到,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理论基础,特此进行总结如下。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法律救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不应当立案却立案的法律救济
除了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还有一种是不应立案却立案的情况,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和复核。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的7日内说明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在收到《撤销案件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除此之外,作为涉案嫌疑人的家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撰写《不应立案的律师意见书》,递交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和办案部门领导,并且争取能够当面说明和沟通。另外《不应立案的法律意见书》最好能够递交给检察院的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其说明立案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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