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该以什么为依据?
发布日期:2021-01-16 作者:黄家培律师
原告是刘某的家属,2019年,被告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己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搭乘刘某在路口与被告2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相碰,造成刘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因被告导致原告的亲属死亡的交通事故,故原告向我所律师寻求帮助。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1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完全是被告2的过错造成的。1.由于道路不平,我把车速立即放慢在停止状态,因而没有迅速驶离路边,片刻,被告2驾驶的小型汽车突然撞击我驾驶的摩托车尾部,这完全是被告2驾驶不当,超速行驶而造成。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2在40.6米时开始制动,正常情况下完全是能够刹停车的,而且按其驾驶直向路线根本不会碰撞我驾驶的车辆,因此,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被告2的过错造成。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被抚养人生活费101062.5元有异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与抚养人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原告未能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调查表及户口关系证明,也没有提交血缘关系报告,无法证实刘某与原告的关系,抚养费应以重新提交的公安户籍部门或资质部门的血缘关系鉴定予以重新计算。
法庭审理
被告2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由被告1与被告2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刘某受伤的医疗费被告2已垫付,事故发生后,被告2已赔偿给原告。另查明,原告是刘某的家属。
限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32044.2元给原告。限被告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94446.53元给原告。
案件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被告2驾驶小型轿车疏忽大意,遇事未采取有效措施,超速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错;被告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左转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错。故双方对事故的发生有同等过错,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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