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醉酒的人提供车辆驾驶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日期:2020-12-16 作者:杜红涛律师
据了解,2019年5月24日晚,遵义赤水市公安机关将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及刘某涉嫌包庇罪一案移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贾某等人在赤水市某餐馆聚会,酒后,王某将自己从犯罪嫌疑人刘某处借来的轿车交给贾某驾驶,安排其去赤水市区接人到KTV欢聚。贾某途经赤水市中医院路口路段人行横道时,将行人张某撞倒,致张某死亡。贾某立即联系王某到事故现场商量,决定找车主刘某顶罪,刘某接到电话后赶到事故现场向办案人员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贾某在协助医护人员将张某送往医院后逃离案发现场。当日,贾某、王某投案自首,经血液检测,犯罪嫌疑人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6mg/100ml,即醉酒。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贾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案发现场。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犯罪嫌疑人贾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明知犯罪嫌疑人贾某醉酒,仍安排贾某驾车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同时,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犯罪嫌疑人贾某发生事故后找人为其顶罪,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应数罪并罚。犯罪嫌疑人刘某冒名顶替肇事司机,干扰侦查,构成包庇罪。
最终,经赤水市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刘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自己醉酒后驾车或明知他人醉酒仍安排他人驾车,以及为醉酒的人提供车辆驾驶,都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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