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弃车离开逃逸行为加重刑责
发布日期:2020-12-16 作者:杜红涛律师
2月13日,王某驾车行驶至青岛市即墨区蓝村医院门口时,将一名男子撞倒在地。王某发现撞人后立即下车查看,并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旁边蓝村医院的医生即时来到现场,经检查发现被撞男子已经死亡。此时,获知撞人消息的王某妻子也开车赶到现场。王某把自己的手机给了妻子,然后离开现场。原来王某因毒驾导致驾驶证被注销,他害怕受到法律追究,于是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躲藏了起来。
王某的妻子随后接到警方打给王某的电话,让王某去投案自首。第二天上午,惶惶不安的王某联系上妻子,在妻子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王某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投案自首、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最终法院采纳检察院意见,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表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是驾驶车辆逃跑还是将车辆留在现场逃跑,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均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弃车躲藏了一夜的行为,直接将其法定刑由三年以下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肇事者也会因逃逸行为而加重刑事责任。此外,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对商业责任限额内不予赔偿,交强险在赔偿给被害人后,保险公司可以向逃逸人追偿。作为驾驶人,要增强交通法律法规意识,遇到交通事故,理智对待,切莫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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