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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第二章:明治宪法

发布日期:2020-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笔记:日本“明治宪法”。1882年,天皇政府派伊藤博文等4人去欧洲考察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回国后,天皇便指令伊藤博文组织宪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的工作。1888年,宪法起草完毕。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正式名称为《大日本帝国宪法》,后通称“明治宪法”。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是:

  (1)它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

  (2)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有46个条文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

  (3)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4)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狭窄,而且随时可加以限制。

  宪法规定,国家管理形式为君主立宪政体,但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事实上是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制度。总之,1889年宪法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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