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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侵权法36个问题考点

发布日期:2020-1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整部侵权责任法也就36个问题:

  侵权责任法“分则”共有八章(第5-12章),规定了八类侵权行为。其中,如将第五章“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规定的5类分开来算,正好为12类侵权行为。

  每一类侵权责任,主要弄清楚以下三个问题:

  即三个考点

  ——责任人是谁;

  ——归责原则是什么(一般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抑或公平补偿);

  ——有无特殊免责事由?

  同时,每一道侵权法的试题会以某一类侵权行为为对象,所以只要掌握分则规定的12类侵权行为的各自3个问题,就能搞定侵权法了

  侵权责任分则规定的12种特别侵权行为

  考点1 被监护人侵权(必考点)

  【点睛之笔】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

  ①责任人:监护人;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首先自己承担;

  ②归责原则:无过错;

  ③免责事由: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减轻。

  考点2 安保义务及其责任(重要考点)

  一、管理人、组织者的安保义务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

  【点睛之笔】

  1、在公共场所或群众活动中,直接因为管理人、组织人本身的过错(比如宾馆地板湿滑导致老人跌倒)造成损害的,由其直接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最终责任(管理人、组织人最终承担责任)

  注意

  此处的侵权责任还可能与违约责任(如消费者与酒楼的餐饮服务合同)发生竞合。

  2、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管理人、组织人承担的责任,可以从三方面进行描述:

  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承担的责任范围与其过错相适应)

  ②补充责任(第二位的责任,也即仅仅在第三人赔偿不能的前提下才需要承担该责任)

  ③替代责任(也即担责后,如将来找到第三人或者当事人有赔偿能力的,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安保义务的对象范围是非常宽泛的:适用于进入管理人、组织人控制的区域范围内的一切人。

  二、校方的安保义务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40条

  【点睛之笔】

  与第37条的管理人、组织人一样,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学生也承担安保义务:

  1、由于校方自身的过错原因导致未成年学生受伤害的,校方承担最终责任、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具体适用归责原则是:

  ①无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学生,校方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②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校方承担一般的过错责任;

  2、由第三人(校外第三人,包括本校学生)造成的未成年学生受伤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校方承担的责任可以从三方面进行描述:

  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承担的责任范围与其过错相适应)

  ②补充责任(第二位的责任,也即仅仅在第三人赔偿不能的前提下才需要承担该责任)

  ③替代责任(也即担责后,如将来找到第三人或者当事人有赔偿能力的,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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