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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第八章:受贿罪

发布日期:2020-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身份犯:

  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1)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2.受贿方式:

  (1)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收受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以将该贿赂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收、取得。

  (2)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3)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4)商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3.为他人谋取利益:

  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收受贿赂的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

  5.特殊方式的受贿:

  以交易形式受贿、收受干股的受贿、假合作的受贿、假投资的受贿、假手赌博的受贿、安排工作为名获取薪酬的受贿、指使给予他人财物的受贿、收受房屋、汽车等的受贿。

  6.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

  索贿即既遂;收受财物即既遂,不考虑财物是否是违禁品。

  7.罪数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既可能先收受财物而后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可能先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后收受财物。

  (2)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数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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