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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行政法:行政立法

发布日期:2020-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行政法规的名称:

  a. 条例: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b. 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c. 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2.行政立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效力优先原则:

  a. 法律保留原则:

  b. 法律效力优先原则: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规章

  c. 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法规才能进行立法。

  3.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区域行政法规和规章只对该区域的人有效。

  4.法院进行行政审判时,遵守行政法规、参照规章。

  5.有权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改变、撤消的机构:

  a.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制定法律)

  b.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行政法规)

  c. 地方人大:撤消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制定地方性法规)

  d.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消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制定规章)

  e. 授权机关:有权撤消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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