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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行政法:行政行为

发布日期:2020-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行政行为的分类:

  a.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c.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d.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e.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A.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等。

  B.具体行政行为:

  a.行政处理:

  (一)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

  (二)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

  b.行政合同。

  c.行政监督检查。

  C.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a. 是否有普遍约束力。

  b. 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和事。

  c. 能否反复适用。

  3.几种特殊行政行为:

  A.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a. 行政相对人无上诉权。

  b. 只能由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设定,行政机关不能自己设定。

  c. 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不得设定终局裁决行为。

  B. 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行为,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诉讼。

  4.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为合法,相对人必须遵守。只有特别情况下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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