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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备考知识:自然人

发布日期:2020-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然人的国籍

  1、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是国际私法的任务之一

  2、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A.内国国籍为准

  B.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C.依据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国籍为准 如瑞士

  我国《民通意见》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依据或与其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基本国法

  3、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不能确定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我国规定:无国籍人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其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的住所: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A.原始住所

  B.选择住所

  C.法定住所

  2、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A.其中有一个是内国住所,以内国住所为其住所

  B.均为外国住所且同时取得,一般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

  我国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3、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A.当事人的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

  B.以当事人曾有过的最后住所为其住所,无最后住所则以现在地法作为住所地法

  我国规定: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自然****利能力和法律适用

  1、自然****利能力能力概念: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

  A.一般权利能力: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B.特别权利能力:外国人在一般权利能力之外在国内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资格(一般不适用外国法)

  2、自然****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A.权利能力的开始:一般公认的要件:与母体分离;保有生命

  B.权利能力的终止

  3、自然****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A.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适用法院地法

  C.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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