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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笔记:好意施惠

发布日期:2020-10-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指路。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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