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己、郑某甲等假借代办信用卡名义实施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初,被告人朱某己先后召集被告人郑某甲、邱某某、汪某某、朱某乙、龙某某、陈某丙、杨某、郑某丁、李某某等人,由朱某己冒充“中泰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雇请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并购买多张银行卡用于诈骗收款。郑某甲、邱某某及邱某健(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信用卡诈骗网站的推广和维护,从网站后台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分发给汪某某、朱某乙、陈某丙、杨某、龙某某、李某某、郑某丁和龙某慧(另案处理),由上述人员冒充“中泰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代办信用卡的“材料费”、“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并将被害人的信息提供给郑某甲、邱某某等人,郑某甲、邱某某等人再冒充担保公司或者银行工作人员,以检验被害人还款能力的名义进行验资,要求被害人往自己的银行卡内存入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并开通网银。当被害人把验资的钱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开通网银后,郑某甲、邱某某等人给被害人手机发送一个“钓鱼”网站,被害人在“钓鱼”网站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后,郑某甲、邱某某等人则在该网站后台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然后通过网银对被害人银行卡内的存款进行转账。在转账期间,被害人手机会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验证码,郑某甲、邱某某等人便打电话给受害人谎称是担保公司或者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验证码告诉他们。在获知验证码后,郑某甲、邱某某等人随即在网银上输入验证码,将被害人的钱款转至作案所用的银行卡账户内,再由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戊等人取现后交给朱某己。通过上述方式,朱某己等12人骗取李某霞等7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略)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己、郑某甲、邱某某等1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对朱某己、郑某甲、邱某某等12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代办信用卡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以被告人朱某己为首的诈骗团伙,相互之间分工合作,行骗伎俩环环相扣,以代办信用卡为名,假借验资等理由欺骗被害人开通网银,并利用“钓鱼”网站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号和密码,借此将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转移据为己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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