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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扶养协议

发布日期:2020-10-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0 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 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4 年,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30 万元。2008 年,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 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在分居时已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分居后做生意赚取的30 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分歧】

  本案的焦点是分居时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是否有效?对此,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在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其中关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也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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