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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讲义:用益物权

发布日期:2020-10-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讲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几个方面,下面我们分别来学习一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取得

  1.划拨:补交出让款,才能转让(土地管理法第 54 条)

  2.出让:国家作为出让人的地位

  3.转让: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一并处分

  (二)权利范围

  --地表、地表的上下:空间权

  (三)权利期限

  1.居住用地 70 年

  2.工业用地 50 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四)消灭

  --住宅:70 年后自动续期

  --非住宅:依法办理。地上物的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期限

  1.耕地 30 年

  2.草地 30-50 年

  3.林地 30-70 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处分

  1.限制流转:一般耕地

  【第 128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 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 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允许流转:四荒用地

  【第 133 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 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 流转。

  三、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一户一地,无偿取得,灭失可补 处分:无须登记,不得转让、抵押

  ★四、地役权

  (一)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需役地--供役地之间的提供方便关系

  特征: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注意: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性质:独立的用益物权--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2.设定:意定--法定

  3.登记:须登记--无须登记

  4.内容:超越相邻关系限度的限制--最低限度内的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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