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的房产,继子能否继承
发布日期:2020-10-15 作者:李丹律师
老何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年,老何的老伴去世后,深感孤独,两个儿子又不在身边,于是,在儿子的支持下老何与刘某结了婚,准备安度晚年。二人的生活一直很幸福,结婚十多年后,老何因病去世,留下婚内所购的一套房产。何家的两个孩子对待刘某视同生母赡养,几年后,刘某去世。两个儿子对刘某非常好,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在当地也是一段佳话。刘某在与老何结婚前有一养子李某,在刘某去世后,养子李某要求继承继母刘某的全部遗产,其中包括老何所购房屋的部分份额。因此,由于继承问题,老何的两个儿子与刘某的养子李某发生了矛盾。
律师事务所分析:
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由此而来的是彼此之间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房产的继承问题是其中一个主要问题。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由于老何的房产是在与刘某婚后购买的,因此,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应由刘某、老何的两个儿子继承。在刘某也去世后,刘某从老何继承的那部分财产也成为了了遗产,应该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刘某的遗产应由刘某的养子李某和老何的两个儿子继承,虽然法律上有规定说是成年继子女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但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个条文中的抚养,也是泛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助供养义务。这个案例中,何某的两个儿子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根据公序良俗,应该有权继承继母的财产。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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