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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四)

发布日期:202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动产买卖合同所有权的移转、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1]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乙公司 完毕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2][3]

  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4]

  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5]?为什么?

  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6]

  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7][8]

  [1] 《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2]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 《合同法》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 《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此条规定了买卖“在途货物”时风险负担的规则,此时不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交付地点,只要当事人对风险移转的时间没有约定,则买卖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即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5]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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