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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一)

发布日期:202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肖像权、隐私权、发表权

  1.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1][2][3],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4]。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5]。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6][7]

  【答案】ABC

  2.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8],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9]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10]

  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

  【答案】BCD

  [1] 《着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2] 《着作权解释》第12条:“依照《着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着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3] 《着作权解释》第13条:“除《着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着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着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着作权解释》第14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着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着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着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4]《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5] 《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一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6] 下列未经隐私权人允许的行为均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①擅自披露、公开其隐私;②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③监视、监听、刺探、窥视、干扰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生活安宁、通信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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