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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等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发布日期:2020-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2008年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某币十万元,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务工人某。2014年6月30日因犯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某币一万元,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2003年1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某币二千元。

2017年3月,被告人某某某为生产麻黄素,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某某购买1-苯基-2-溴-1-丙酮(俗称溴代苯丙酮)200千克。后吕某某雇用被告人某某某参与生产,并购买制毒工具和其他原材料。2018年1月20日,公安人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市X路X号将吕某某、高某某抓获,并在该处查获麻黄素5.65千克、含有麻黄素的液体104.65千克及其他化学制剂。后郑某被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某法院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某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非法购买、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某某某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某某非法出售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吕某某、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且均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三人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某币三万元;对被告人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某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某币二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7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制毒物品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的案例。溴代苯丙酮是合成麻黄素的重要原料,而麻黄素可用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二者都是国家严格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人某某某、高某某、郑某三人某施制毒物品犯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人某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此类毒品犯罪的坚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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