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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模拟试题及答案2

发布日期:2020-10-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6、请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借贷中,转移的是货币使用权

  B.电影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C.矿藏是土地的从物

  D.果实在采摘之前不是孳息

  7、邱某向同事汪某声称自己可以买到原装进口音响,汪某遂交给邱某1万元由邱某为自己购买进口音响一套。邱某拿到钱后将其挥霍一空,汪某多次追要无果,非常生气。一日,汪某专程找到邱某的母亲孙某说:"你儿子骗了我1万元钱,他再不还钱我就到公安局报案让他坐牢。"孙某肯求汪某不要报案,汪某提出:"除非你替你儿子还钱。"孙某只得同意,但提出现在没有钱。汪某要求孙某打一个欠条,孙某便写了一个欠汪某1万元保证在1个月内还钱的欠条。孙某同意替邱某还钱的行为属于:?

  A.有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因受胁迫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

  D.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

  8、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奖券1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1张中了头奖,可得彩色电视机1台,该电视机应当:?

  A.归立新学校所有?

  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归王某所有?

  D.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

  9、李玉向刘文借了2000元钱,约定1995年1月1日还款。因李玉届期未还,刘文于1996年2月3日向李玉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李玉于1996年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何时中止或中断??

  A.从1996年2月3日中断? B.从1996年2月3日中止?

  C.从1996年2月10日中断? D.从1996年2月10日中止

  10、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甲和乙丙达成了协议,乙丙各向甲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甲如何追索?

  A.余的5000元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余的5000元向乙丙的任何一人主张赔偿

  C.余的5000元可向丁请求赔偿

  D.丁赔偿其应付的3000元

  6.答 案:D

  考点:物

  解析:我们要注意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在于:占有权转移,所有权就转移。因此,在借贷中,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A的说法错误。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财产权的书面凭证,电影票虽然能证明顾客与影视城订立了一个合同,但不能说电影票是设定财产权的一个书面凭证,同样情形的还有飞机票等,它们都只是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有价证券,B的说法不正确。判断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我们要记住从物的两个基本特征:"非主物之成分,助主物之效用",一般而言,矿藏被看成是土地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说矿藏是土地的从物。至于原物和孳息的区分,也有两个标准:孳息已独立为一物;孳息是原物所生之物。

  7.答 案:C?

  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解析:本题中孙某受邱某胁迫而害怕,由于害怕而实施了打欠条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故选择C项。应当注意,本题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固然《合同法》第52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修正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但是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合同之外,尚有代理、单方法律行为、婚姻、遗嘱等形式。换言之,《合同法》通过之后,《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在合同效力范围以外仍然有效。本题之题干及选项只问及民事行为的效力,与合同无涉,故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

  8.答 案:A?

  考点:代理行为的效力

  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王某以立新学校的名义购买电教器材,该行为即为代理行为,故奖券及中奖所得的电视机均应归立新学校所有。

  9.答 案:C?

  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刘文向李玉写催款信即提出还款要求。因为李玉在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说明其已知道李文的还款要求,诉讼时应在此时中断。

  10.答 案:C

  考点: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甲的损失是由乙丙丁的共同侵权造成的,所以乙丙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甲既可以要求乙、丙、丁三人中的任一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向三人中的任两人或者三者主张赔偿。本题中,对于由侵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与乙丙达成协议,则应当尊重尊重甲与乙丙之间的约定,且不妨碍甲要求共同侵权人丁承担余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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