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十三章)
发布日期:2020-10-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一般理论
侵权行为之债: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为侵权行为之债。
(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二)法院地法
(三)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 英国莫里斯提出
这是目前国际社会比较普遍的做法。
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的几种代表性的产法实践
(一)以行为地法为主,而以内国法加以限制
(二)一般以行为地法为主,但以最密切联系或以利益导向加以限制
(三)在侵权冲突法上开始引进当事人意思自治
(四)原有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中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地法法作为准据法)《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首先应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第二节 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一、海上侵权行为
1、船舶相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2、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3、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国际油污损害
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在布鲁塞尔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1980年4月29日对我国生效。
(一)公约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的船舶是指装运散装油类货物任何类形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但军艇或其他为国家所有或经营的且在当时仅用于政府的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不在公约的管辖范围之内。
(二)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油污损害是指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后,在运油船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三)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
公约实行过失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所有人证明下列事项才能免责:一、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以免责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二、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所引起的;三是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我国《海商法》第265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三、空中侵权行为
(一)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旅客与乘务人员或旅客间发生的殴打侮辱等。登记国法
(二)国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磁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被磁撞或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记国法。
(三)国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适用有关国际公约。
1、《华沙公约》我国已加入。运送人责任:推定过失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禁止免责原则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公约重在修改:
1、由过错责任制走向严格责任制。2、新公约创立了一种全新的旅客伤亡责任制度。3、新公约明确了延误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度。4、在旅客运输中扩大了传统运输凭证。客票的表现形式。5、新公约在原有四个法院管辖权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适用于旅客伤亡的第五管辖权。
《中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四、涉外交通事故
五、涉外产品责任:发端于英美国家
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凡是法律上没在规定的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害而自己获得的利益称为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1、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2、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3、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
4、在多种法律选择适用。
二、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在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适用事务管理地法。
2、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
3、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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