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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十二章)

发布日期:2020-10-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特点:1、它的主体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2、它的标的是进出口货物。3、它是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1980年通过。

  (一)公约的沿起及其基本原则: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友好关系、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采用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下面两个条件之一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三)合同的形式及订立: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中国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988。1。1我国已加入,但在签字和批准时提出了两项保留声明。

  二、《联合同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4年

  三、《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四、国际贸易术语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修订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交船租船合同。在发生争议时一般租船合同选用英国的法律或根据英国法形成的国际习惯法。中国《海商法》第269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班轮运输合同:是指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动输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固定船期和固定动费所进行的运输。海上运输最广泛的一种形式。

  1、提单(BILL OF LADING)含义和法律意义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员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双方己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提单是代表货物所在权的凭证。提单属于有价证券,可以转让,也可以买卖或作为担保物。

  2、调整提单的法律 第三个1968年《维斯比规则》

  1、1924年《海牙规则》

  2、1978年《汉堡规则》着了重大修改:

  (1)变更了承运人归责原则。《汉》将《海》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过失责任制度。

  (2)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期。

  (3)增加了赔偿限额;

  (4)对于火灾,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5)规定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6)延长了诉讼时效期间。

  3、电了提单。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是电子提单规则》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货约1893年生效 /我国未加入。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 /我国已加入。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1、1929年《华沙公约》+基础。我国1958年加入

  2、1955年《海牙议定书》我国1975年加入对海牙的修改

  3、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对上两个条约的补充,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过错责任走向严格责任制我国2005年2月28日批准

  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推定过失任制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根据运输途径与保险人责任范围不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国际陆地货物运输保险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保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形式和订立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主要权利和义务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二)陆地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1、陆运输险 2、陆运输综合险

  (三)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1、航空运输险 2、航空运输综合险

  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保险的主要险别1、全损险 2、综合险

  四、索赔、争议的解决及法律适用

  第四节 国际贸易支付

  一、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汇票、本票、支票

  二、国际贸易支付的方式

  (一)汇付:指付款人用汇兑的方法,通过银行把应付款项汇交给指定的收款人的付款方式。(商业信用、操作简单、费用大缺乏保证)

  (二)托收: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商信

  (三)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出口商(买方)的要求,开给出口商(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三、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适用

  (一)票据关系的准据法

  1、关于票据行为能力的准据法:英美法系主张依行为地法来确定、大陆法系依行为人的本国法来确定。

  2、关于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一般采取行为地法原则。

  3、关于票据债务的准据法:

  4、关于票据权利取得的准据法:让与时票据的所在地法

  5、关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问题的准据法:

  (二)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

  1、日内瓦公约:1930年通过了《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汇票本票印花公约》。1931年国际联盟又在日内瓦通过了关于支票的三个公约:《统一支票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

  2、《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三)中国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票据债务人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参见中国票据法)



  第五节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一、国际许可协议

  (一)国际许可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指许可方同意国外的被许可方使用其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而由被许可方支付使用费用的一种合同。

  2、种类:

  (1)独占许可;(2)排他许可;(3)普通许可;(4)可转让许可;(5)交叉许可。

  (二)国际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商业性条款、技术性条款、法律性条款

  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限制性商业条款: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技术供方对技术受方所提出的各种不合理限制的条款。

  中国2001年《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三、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直接适用转让方或受让方所属国的法律。

  第六节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一、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工程所在国法

  第七节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合同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指一个或几个中国合营者为一方,以一个或几个外国合营者为另一方,为了合资经营的目的,依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以合同方式组成经济合作组织。是指中外合用各方为在中国境内设产合用经营企业及规范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就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收面协议。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外商投资合同争议的解决和法律适用:协商、仲裁、调解、诉讼

  第八节 国际贷款合同

  一、国际贷款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或各国政府之间或国际金融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就借贷一定数额的货币成达成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自由兑换的货币。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独家银行贷款和国际银团贷款)

  二、国际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国际贷款合同的特征履行方所在地原则所确定法律。一般是贷款人的营业所或所在地法律。

  第九节 国际劳务合同

  一、 国际劳务合同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劳务输出的一方称为供应方或受聘方,劳务输入的一方称为接受方或聘用方。

  二、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

  3、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4、依最密切联系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用法律。

  第十节国 际消费合同

  一、 国际消费合同的概念和主体资格

  二、国际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适用。在实践上各国规定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排除在未选择准据法的情况下原应适用的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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