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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七章)

发布日期:2020-10-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人: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组织章程与机构,拥有独立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体。

  第一节 法人国籍

  一、法人国籍的概念

  二、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一)法人组成成员的国籍的

  (二)主张以成立地

  (三)依法人实际上为何国人控制或操纵法人国籍的

  但是最多采用还是根据法人依何国法律成立或根据法人住所管理中心或主营业所所在国定法人国籍。其中兼顾采准据法和住所重叠标准的。

  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实践与规定

  1、解放初期,主要采用法人资本控制说;

  2、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目前采注册登记国说;

  3、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规定,采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习标准。

  三、 法人的住所

  主事务所所在地和主营业所所在地

  第二节 外国法人的认许

  一、外国法人的认许的概念

  外国法人的认许: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该组织是否己依外国法成立法人(涉及外国法人是否存在的事实),二是依外国法己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法人资格并允许其活动的问题)

  二、外国法人的认许的程序

  (一)特别认许程序: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

  (二)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内国对属于某一符合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的加以认可。

  (三)一般认许程序:依外国法己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四)分别认许程序

  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



  第三节法人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的适用

  一、法人属人法的确定(国籍法说)

  中国目前对外国人采注册登记地为定其国籍的标准,并以该国法律为其属人法。贯彻民法通则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二、法人属人法与内国的外国人法的适用范围

  (一)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法人属人法主要应适用于以下事项: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2、法人的权利能力。3、法人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4、法人的解散。5、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二)内国的外国人法的适用范围

  必须适用内国外国人法。首先必须符合内国的法律。因此在具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上除适用法人属人法外,还得同时受内国的外国人法的约束。

  三、有关承认外国法人资格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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