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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讲义(第六讲)

发布日期:2020-10-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规则

  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

  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

  一、一般规则

  1. 罪数标准:构成要件说。

  2. 处罚原则: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

  1. 实质一罪(一行为犯一罪)。

  (1)继续犯。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同时犯罪既遂,在侵害法益的状态继续期间,犯罪行为仍在继续,没有终了。

  继续犯的特点:犯罪既遂后,如果不法状态不消除,则犯罪行为仍在持续中。

  常见的继续犯:

  ① 侵犯自由的犯罪。

  ② 不作为犯罪。

  ③ 持有型犯罪。

  (2)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3)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基本的犯罪构成,或者说实施了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

  2.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

  (1)惯犯。

  (2)结合犯。

  3. 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是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1)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连续犯的特征:

  ① 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②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③ 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④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2)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的特征:

  ①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② 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③ 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

  牵连犯的两种情况:

  ①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② 结果行为与原因行为的牵连。

  对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① 择一重罪处罚。

  ② 特殊情况数罪并罚。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吸收犯的特征:

  ① 数行为。

  ② 犯数罪。

  ③ 犯不同种数罪。

  ④ 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⑤ 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吸收犯的类型:

  (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必经过程,如:(入室)杀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

  (2)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如:非法制造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

  4. 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5. 几个界限问题:

  (1)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大约是数行为。

  (2)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同种数罪。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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