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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讲义(第五讲)

发布日期:2020-10-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共犯的构成条件

  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况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责任

  四、教唆犯的特点和责任

  五、共犯形式

  六、共犯与形态

  一、共犯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25条第1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 两人以上。

  2. 共同行为: 实行、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 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

  2. 意思联络。

  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况

  1. 过失。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过失无共犯”。

  2.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

  主要有两种情形:

  (1)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其犯罪行为。

  (2)利用不知情者实施其犯罪行为。

  3. 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

  4. 过限行为。

  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人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超出共同犯罪的行为即是过限行为。

  过限行为应注意三个问题:

  (1)在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其中一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转化为抢劫的情况,如果事先无通谋,其他人不转化为抢劫。

  (2)在共同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有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还有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实施故意伤害致死行为的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3)在教唆、帮助行为中的实行过限。

  5. 同时犯。

  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

  6. 故意内容不同。

  注意:

  片面共犯问题。 (承认片面共犯,作为从犯处理)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责任

  刑法第26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27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8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9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1. 种类:

  (1)主犯分为三种: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分为二种:次要作用实行犯;辅助作用帮助犯。

  (3)胁从犯一种:受暴力胁迫参加犯罪。

  (4)教唆犯。

  2. 共犯人的责任:

  (1)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罪行承担全部责任,其他主犯按照所参与的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2)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

  处罚原则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四、教唆犯的特点和责任

  1. 特点:

  唆使他人犯罪,本人无实行行为。

  2. 教唆犯的责任: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包括:“教唆既遂”、“教唆未遂”。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包括“未遂教唆”、“失败教唆”。

  (3)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3. 罪名。

  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如果教唆他人犯盗窃罪,则认定为盗窃罪,等等。

  4. 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问题。

  法律专门把某种具有教唆形式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的,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按教唆犯认定处罚。如:策动、勾引军警人员叛乱暴乱、煽动颠覆政府、教唆吸毒、引诱卖淫、指使他人伪证等。

  五、共犯形式

  1. 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必须由两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如组织越狱罪、聚众斗殴罪等。

  任意共犯,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该种犯罪的共同犯罪。

  2. 承继的共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与事先通谋的共犯。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

  3. 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犯罪集团分为:

  (1)一般犯罪集团。

  (2)特种犯罪集团。

  六、共犯与形态(未遂、预备、中止)

  1. 一般情况:

  (1)简单共犯(共同实行):取共同实行最高进程形态(全部责任)。

  (2)复杂共犯(帮助、教唆)依从于实行犯(被教唆、帮助人)进程形态:

  ① 实行犯既遂,全体既遂。

  ② 实行犯未遂,全体未遂。

  ③(预定的)实行犯预备,全体预备,但对教唆犯仍适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2. 特殊情况:

  共犯步调不一致的情况:

  (1)中途退出及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有效性。

  ① 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

  ② 在教唆、帮助的情况下,应当撤回自己的教唆、帮助。否则,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2)中止效力仅及于中止者本人。

  ① 简单共犯:共同实行(预备)中部分共犯中止的,其他实行犯视情况认定为未遂(或者预备)。

  ② 复杂共犯:实行犯“着手”以后单独中止的,教唆、帮助犯未遂;实行犯预备过程中单独中止的,教唆、帮助犯是预备犯。

  ③ 帮助犯、教唆犯单独中止的,被帮助、被教唆人是未遂或预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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