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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讲义(第四讲)

发布日期:2020-10-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二、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三、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区别

  四、常见罪的"着手"与"既遂"

  五、犯罪未遂的种类

  六、中止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的区别

  七、中止犯的时间性

  八、中止犯的客观性、有效性

  九、未完成罪的责任

  一、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

  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的行为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例如:

  张三要杀李四且将李四杀死,就完全实现了“故意杀人且已将人杀死”这一法定犯罪构成事实,把张三杀人的事实与法定的杀人罪构成“对号入座”,就应判定张三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

  既遂本质上是刑法的分则问题,掌握的方法是因罪而异,个案处理。

  (二)既遂的种类

  1. 结果犯。

  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犯罪既遂(结果犯)。

  例如:

  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

  注意: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结果犯。

  2. 危险犯。

  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危险犯)。

  例如:

  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罪的既遂。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也是危险犯。?

  注意:

  危险犯与结果加重犯的联系;危险犯的未遂与既遂。

  3. 行为犯。

  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行为犯)。

  例如:

  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也是行为犯。

  注意:

  由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既遂形态有以上三种类型,因此,必须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把握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例题】(2002年试卷二第42题)

  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 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 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 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答案】AD

  如关于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存在两种学说:

  (1)失控说。

  (2)损失说。

  注意:

  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等常见罪既遂判断标准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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