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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讲义(第二讲)

发布日期:2020-10-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三、犯罪主观方面

  四、犯罪主体

  五、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

  刑法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注意:

  第13条但书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犯罪的“量”(危害程度)的观念

  (二)具体犯罪中的“量”(危害程度)的要件

  1.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哄抢、非法持有使用假币、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要求“数额(或数量)较大”。

  2. 寻衅滋事、虐待、遗弃等犯罪,要求“情节(恶劣)严重”。

  3. 量的标准的掌握:要注意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尤其是对公安、检察机关有关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关于犯罪规定的、确定罪的若干要件的总和。

  (一)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1. 主体要件。

  2. 主观要件。

  3. 客体要件。

  4. 客观要件。

  以上称为犯罪构成“四要件”模式(体系或框架)。

  (二)运用

  1. 解析法条。

  2. 分析案例。

  (三)犯罪的两个基本点(原理)和法制原则

  1. 两个基本点:

  (1)客观上:有行为及危害。

  反对惩罚思想、信念(反对“主观归罪”);反对无谓、无效益的惩罚。人权和功利观念。

  (2)主观上:有罪过(包括故意与过失)。

  罪过本质:行为人应对造成的损害受到责备、谴责。反对“客观归罪”。

  注意:

  对两个基本点的应用:

  ① 没有犯意,不是犯罪。

  ② 没有行为,不是犯罪。

  ③ 没有危害,不是犯罪。

  表现:

  ① 法定罪过形式:故意和过失。

  ②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不是犯罪。

  ③ 故意犯罪,仅对能认识到的行为事实负责。

  ④ 共犯,仅对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负责。

  2. 法制原则:

  (1)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

  法治社会要求只有当其行为被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认为是犯罪。

  (2)犯罪需具备(法律形式上的)“法定性”要件。

  (3)无法律明文规定不为罪,由此推导:

  ① 犯罪的核心:行为性。

  ② 犯罪基本特征:

  A. 社会危害性。

  B. 刑事违法性。

  C. 应受惩罚性。

  ③ 犯罪的基本要件:

  A. 客观上有行为。

  B. 主观上有犯意。

  (4)法律上确定犯罪的形式:

  ① 总则规定:罪与罚的通用规则。

  ② 分则规定具体的罪与罚:依据分则构建犯罪论体系。

  总则与分则都有规定,优先适用分则(包括定罪与处罚两方面)。

  (5)确定(或排除)具体罪与罚的形式:依据具体罪刑条文——罪状 + 法定刑。

  由此可以解决许多相关的问题:如罪数问题、共犯问题、预备犯问题、未遂犯问题、教唆犯问题等。

  犯罪构成示意图

  (1)罪状(中规定的盗窃诈骗等具体行为)

  =被刑法禁止的行为(盗窃、诈骗等具体犯罪的)=应受惩罚的行为=犯罪行为

  (2)罪状(中规定的盗窃诈骗等具体犯罪要素的总和)

  =(盗窃、诈骗等具体犯罪的)法定犯罪构成

  (3)罪状中描述的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

  =(在中国“四要件”模式中划分为)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

  (4)行为、对象、结果

  ① 人(甲乙丙丁)实施罪状中描述的行为=直接触犯刑律的行为

  =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狭义的犯罪行为

  ② 人(甲乙丙丁)的行为侵害或影响罪状中描述的对象=该当构成要件的对象

  =狭义的犯罪对象

  ③ 人(甲乙丙丁)的行为造成罪状中描述的结果=该当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犯罪结果

  ④ 罪状描述的行为形式=作为=作为犯=立足于禁止规范

  ⑤ 罪状描述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不作为犯=立足于命令规范

  A. 人(甲乙丙丁)的不行为+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

  =人的行为与构成要件行为形式一致=普通情况

  B. 人(甲乙丙丁)的不行为+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

  =人的行为与构成要件行为形式不一致=特殊情况

  (5)故意、过失

  ① 故意的认识因素=对罪状描述的行为、对象、结果的认知

  =构成要件事实认识

  ② 故意的意志因素=对罪状描述的行为、结果的希望或放任

  ③ 事实认识错误=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误认

  =对罪状描述的行为、对象、结果的误认

  ④ 过失=对发生构成要件结果应预见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

  =对罪状描述结果的认识或态度

  ⑤ 犯罪目的=希望实现犯罪结果的心态=希望实现罪状描述结果的心态

  A. 一般=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B. 特殊=罪状特别要求的目的=超出故意的主观要件

  (6)犯罪的着手=开始实施罪状描述的行为=开始实施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

  =着手实行犯罪

  (7)犯罪既遂=完整实现了罪状中描述的事实(要素)=完整实现构成要件

  =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进度的标准形态=按罪状之后的法定刑(完整)处罚

  =适用某条法定刑处罚的标准状态

  (8)犯罪未遂=着手实行犯罪=开始实施罪状描述的行为

  =开始构成要件的行为+意志以外原因

  +没有既遂=没有完整实现罪状事实=没有完整实现构成要件=未完成罪

  =犯罪进度的非标准形态=按罪状之后的法定刑(打折)处罚

  =适用某条法定刑处罚的非标准状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9)犯罪预备=(主观)为了犯罪=为了实施罪状行为

  +预备行为=非实行行为=非罪状描述的行为+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着手

  =没有开始实施罪状描述的行为=没有开始构成要件行为=没有实行行为

  =没有狭义的犯罪行为

  (10)共同犯罪中

  ① 实行犯=实施罪状描述的行为=实施实行行为=有狭义犯罪行为

  ② 帮助犯、教唆犯=帮助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本人没有实施实行行为

  =本人没有实施构成要件罪状行为=没有实施狭义犯罪行为

  ③ 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简单共犯

  ④ 除实行犯之外,还有帮助犯或教唆犯的共同犯罪=复杂共犯

  (11)罪数中

  人(甲乙丙丁)的一个行为+触犯一个罪状=具备一个构成

  =标准一罪

  人(甲乙丙丁)的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状=具备数个构成=标准数罪

  一行为+在法律中被规定为一罪=一个构成要件+人(甲乙丙丁)的一个行为

  =一罪=理论意义上标准一罪

  数行为或数罪+在法律中被规定为一罪=一个构成要件

  +人(甲乙丙丁)的数个行为=一罪=理论意义上不标准一罪

  (12)分则与总则的关系

  ① 分则具体罪刑条文=罪状(假定)+法定刑(法律效果)

  =犯罪和处罚的标准情况

  ② 罪状(中规定的盗窃诈骗等具体行为)=分则条款直接禁止的行为

  =基本的犯罪构成=按具体条款处罚的基准状态=在程度上既遂

  =在行为特征上实行行为(实行犯)=严格意义或狭义犯罪

  ③ 总则规定的预备犯=没有亲自实施罪状行为=没有该当构成要件行为

  =总则对罪状的补充、修正或扩张=修正的构成要件=处罚的特殊形态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④ 总则规定的未遂犯=开始亲自实施罪状行为=没有完整实现罪状

  =总则对罪状的补充、修正或扩张=修正的构成要件=处罚的特殊形态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⑤ 总则规定的帮助犯=没有亲自实施罪状行为=没有该当构成要件行为

  =总则对罪状的补充、修正或扩张=修正的构成要件=通常认定为从犯

  =处罚的特殊形态=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⑥ 总则规定的教唆犯=没有亲自实施罪状行为=没有该当构成要件行为

  =总则对罪状的补充、修正或扩张=修正的构成要件

  ⑦ 对同一事实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发生竞合时,分则优先适用,排除总则适用。

  A. 在教唆行为上的竞合: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事实

  =总则教唆他人犯伪证罪=分则妨害作证罪=按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B. 在帮助行为上的竞合: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事实=

  总则的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分则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按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C. 在预备行为上的竞合:为组织偷越国境而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事实

  =按总则组织偷越国境罪的预备行为

  =分则骗取出境证件罪=按照骗取出境证件罪定罪处罚

  D. 某行为事实从总则角度看是预备、帮助、教唆、组织行为,但如果被:

  分则条文规定为一种犯罪=罪状行为=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狭义的犯罪行为

  =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犯罪和处罚的标准形态

  =排斥适用总则预备、帮助、教唆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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