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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第一编)

发布日期:2020-10-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刑法

  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

  刑法典:(1)规定了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的犯罪类型及其处罚;(2)总则适用于其他单行刑法。

  二、犯罪

  犯罪,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认定,通过犯罪构成明确。总则是对全部犯罪的共通的成立要件加以明确。分则是以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前提,明确各个犯罪所固有的、具体的成立要件。

  三、刑罚

  刑罚,对犯罪的反作用,是对实施了犯罪的人所科处的制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抑制乃至预防犯罪。

  四、刑法基本立场

  罪与非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时空是不一样的,选择何种标准来解释刑法规则,就是选择刑法的基本立场。(无立场的解释,会被权益的考虑、朴素的、易于变动的处罚感情所左右。)

  (一) 法益保护主义——客观要件的核心

  只有侵害了法益(“宝贵的利益”)才能成立犯罪。容许价值多元化(自由主义),只有给他人带来损害的行为才能够被处罚。

  (二) 责任主义——主观责任论的核心

  只有在实施行为时是有责任的(可以被谴责的,与“治疗”不同),才能成立犯罪。

  所以,(1)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法益侵害,不处罚(排除绝对责任);(2)虽与引起法益侵害的他人有关系,但是不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不处罚(排除连带责任和连坐)。

  (三) 罪刑法定主义——对犯罪的外部限定

  罪刑法定,成立犯罪,必须法律事前有规定(不损害行动自由、不破坏预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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