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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高频考点详解(2)

发布日期:2020-0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查起诉 ☆☆☆☆☆☆☆☆

  1.审查主体:人民检察院

  2.审查起诉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身份,定罪量刑的情节及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否移送,是否漏罪漏人,是否属于不当追究刑责的;附带民事;强制措施是否得当;侦查活动合法性;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3.管辖问题:同法院管辖相对应(级别和地域)

  4.审查步骤:

  (1)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应当在 7 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2)审阅案卷材料。

  (3)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经程序)

  (4)讯问犯罪嫌疑人。(必经程序)除对质外,讯问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5)补充侦查。(退回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6)作出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5.侦查监督:(1)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高检规则》第256条)

  (2)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高检规则》第265条第2款)

  6.审查期限:正常情况为1 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延长半个月。

  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

  中止审查:(1)犯罪嫌疑人逃跑的(2)犯罪嫌疑人长期患精神病、重大疾病。

  7. 特殊情形

  (1)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没有管辖权:《最高检规则》第 248 条: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2)发现同案犯在逃:《最高检规则》第 273 条: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3)发现遗漏了同案犯:《最高检规则》第 280 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链接】检察院发现应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高检规则》第 103 条)

  (4)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发现没有犯罪行为发生::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6)发现犯罪不是嫌疑人所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对于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的处理。

  8.审查结果

  (1)起诉。

  (2)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3)程序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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