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因果关系的焦点和特殊形式
发布日期:2020-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下列情形尽管特殊,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
(1)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发生死亡结果。
(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3)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杀人致人死亡等。
(4)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如甲投放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甲乙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甲、乙、丙三个人共同殴打丁,即使分不清哪一拳是致命的,也不妨碍认为三人的行为与丁死亡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因为采取因果关系客观说,只承认其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地位,相应扩大了认定因果关系的范围,所以,上述情况虽然有些奇怪,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
2.下列情形中,甲的行为虽然与结果有一定的联系(如条件关系),但通常认为没有因果关系:
(1)甲希望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出资赞助乙乘飞机周游世界,乙果真在途中遇空难而死亡。
(2)甲投放足以致死的毒药在乙的汤中,乙喝下后中毒感到烦闷,出门透气时被另一仇人丙一枪击毙。
(3)甲在火车站站台偷乙钱包后跳下轨道逃跑,乙发现后追赶,被驶进站台的火车撞死。
(4)甲殴打乙造成小臂骨折,乙搭乘出租车汽车去医院的途中,发生车祸,乙在车祸中丧生。
不过有的问题不能绝对化。比如(4)的情况,假如甲不是仅仅“致小臂骨折”,而是致双腿骨折不能行走或者枪击致昏迷、生命垂危,必须召急救车抢救,车祸与甲对乙的杀伤行为联系密切起来,甲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就会发生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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