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笔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0-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主要是危险来源、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防卫造成损害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也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
但是,在来自人的不法侵害场合,如果为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适用紧急避险制度。例如:甲遭到乙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用刮刀刺伤。甲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甲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被乙刺成重伤,甲给丙造成轻伤害。就本案而言,甲针对乙一伙的反击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无疑属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范畴。但是对于丙造成的损害,则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甲对于丙的损害,有2种可能,其一是误认为丙是乙同伙,即认为他是共同不法侵害人之一,但实际上丙不是不法侵害人而是见义勇为的群众,甲对丙的损害,具有假想防卫性质。按照假想防卫处理。其二是甲知道丙不是乙同伙,为了急于摆脱丙,免遭乙等人的不法侵害,不得已扎伤丙。这属于避险的性质。可以使用紧急避险制度处理。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是紧急避险,对伤害丙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对丙的伤害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⒉区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实际意义在于,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不同。
因为正当防卫涉及合法与不法的冲突,其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明显有利于防卫方,即使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害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也可能被认为是必要的;而紧急避险涉及两个合法利益在紧迫情况下发生冲突,不得已舍弃一个保全另一个,其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是平等的,甚至略微偏向被避险一方,即使避险行为损害的利益与保全的利益相等,也可认为过当。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5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 51.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5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律师或公证有关制度及执业规范规定的情形?
- 49.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 48.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 47.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3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46.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 45.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特征和内容,下列哪一表述不能成立??()
- 96.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95.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
- 94.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
- 93.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92.关于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5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规定规定:“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
- 55.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
热门文章
-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仿真练习题
- 司法考试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区别
- 司考刑法案例分析题目精选
- 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事前故意的因果关系错误
- 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 第29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
-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对比(法条版)
- 司考刑法必背考点:一罪和数罪
- 司考刑法重点:重叠的因果关系
- 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结果提前实现的因果关系错误
- 法理学名师指导之四:法的局限性
- 民事法律关系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流程图
- 法的历史类型
